根据规定,海南省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产业。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南渡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