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明确地震预报将由政府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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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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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中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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