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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11月实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0-24 点击:
11月1日起,凡是在昆明市四城区、呈贡新城内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都将受到严处,并处以50元—1万元罚款。这是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昆明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张永军接受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确保昆明天蓝水碧“城市名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相对过去的相关条例,这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到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呈贡新城107平方公里范围,是目前国内重点城市中禁燃范围最广的城市。同时,除不得进行煤炭经营、使用煤炭烧烤外,《规定》还第一次将个人也纳入管理范围。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定为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按照《规定》,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但经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除外。
    为了引导低收入家庭禁燃,政府将对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一定补贴。而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企业,自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一律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凡是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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