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禁止新建垃圾焚烧电厂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22
点击:
近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发电项目的环保管理。
两部委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中新建。同时,还应根据恶臭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作为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新改扩建项目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在排放标准方面,这类发电项目必须确保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及其他常规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对二恶英排放浓度则参照执行欧盟的标准。
环保部还要求,对于这些发电项目的环评,应增加公众参与的透明度,适当组织座谈会、交流会使公众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对于环境敏感、争议较大的项目,地方政府负责对公众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Copyright © 2007-2008 Www.Epe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合讯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
将环保设备设为首页 |
收藏环保设备
电子邮件:
epe8com@gmail.com 客服电话:0535-6563676 传真:0535-6563676 邮政编码:264000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32号天合讯息有限公司-环保设备编辑部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与我们联系。您有环保设备方面的信息,欢迎与我们编辑部联系刊登。
鲁ICP备08003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