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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灯塔金航化工爆炸未造成环境污染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19 点击:

 截止2008年9月15日6时,环保部门确认“9·14”辽阳灯塔市罗大台镇金航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爆炸事故,未造成空气、水源污染。
    “9·14”爆炸事故发生后,处置事故指挥部在组织抢险的同时,便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市环保局、市疾控中心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空气每一小时和地下水每三小时检测一次。到9月15日6点检测结果为:事故现场氯含量为每立方米0.1毫克,符合国家标准;地下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各项指标。目前,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继续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地水源、空气相关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并及时报告。
    灯塔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灯塔市罗大台镇尖山子村,于2004年4月建厂,当年9月投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左右,现有职工20人,主要产品为抗氧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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