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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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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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9年1月1日始,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必须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西藏是目前全国唯一未收取水资源费的省区。今后,所收取的水资源费将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规划,以及河流、湖泊、地下水监测、节约用水新技术推广等领域。
西藏征收水资源费后,经营性取水费用相对较高,对农牧区及维护生态等方面的用水将给予优惠。不过,西藏自治区水利厅相关人员介绍,西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远低于其他省区,如其他省区矿泉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0元至50元,西藏仅为3元。
此外,也有一些项目不收取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农牧区和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到的家庭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不足300立方米的用水;农牧区学校和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到的学校用水;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环境等临时应急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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