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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08 点击:
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

    上面这一组数据,让人们在欣慰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亟待通过推进循环经济加以解决。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之后,环境法学界著名专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小组成员孙佑海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哪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哪些方面有新的突破?

    孙佑海:《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共七章五十八条。在框架结构的设计上,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规定减量化,考虑到再利用和资源化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第四章同时规定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规定激励措施;第六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

    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下述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第一项制度是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项制度是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当前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必要的总量控制措施。为推动各地及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

    第三项制度是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体系是评价区域或者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也是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解决过去以GDP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主要标准的弊端,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对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

    第四项制度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立法中得到了确立,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

    第五项制度是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为了保证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第六是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法律第五章对激励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投资和金融支持;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政府采购和表彰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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