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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市水土保持法规7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17 点击:
据介绍,《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是针对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与现代水土保持工作不相同步,针对城市水土流失,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可操作性而制定的。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自然植被、景观的保护和城市的绿化美化,促进南昌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水土保持法规,把城市水土保持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从内容上补充了《水土保持法》,从观念上实现了农村水保向城市水保的转变,对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以及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建立依法行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界定了两个概念。一是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城市建设、生产中等人为活动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二是水土保持设施,《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自然或者人为形成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避免了认识上、操作上的模糊不清。
    
    2、确定了适用范围。《条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以及县城和建制镇,这样适用现在的城市规划范围,也适用于近期和远期的城市规划范围,保持了法规应当具有的稳定,也有一定的前瞻性。
    
    3、设置了量化标准和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时段。《条例》第十一条:“…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4、  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条例》第十四条:  “…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保、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明确水保委成员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为建立齐抓共管,严把审批关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5、坚持了因地制宜的原则。《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避免挖丘平坡,尽可能地维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6、明确了“规费”收缴的内容。《条例》第二十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设施维修和恢复。”
    
    7、规定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水土保持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公民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8、明确了法律责任。既规定了执法对象的责任,也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责任。
    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防止城市水土流失、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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